梧州学院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2-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重点实验室为我校获批的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根据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国家、教育部以及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广西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推动地方和国家经济发展,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面向全校和社会服务,实行仪器设备、设施及技术、图书资料、软件等对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辐射作用。实验室以开展研究工作为主,研究方向须与地方和国家支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领域相结合,以解决地方和国家重大科技、经济问题为已任,注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的有机结合。为地方重大科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集中培育一批高素质的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学术团队,成为探索科学技术创新研究和新型科研管理模式的试验示范基地及学术交流的平台。

第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学校科研处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申报

第五条  凡我校科研实验室都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申报各级主管部门的重点实验室。根据国家、部、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我校已具备申报重点实验室条件的,要认真准备,按要求及时申报。不具备申报条件的,要制定建设规划,努力创造条件逐级申报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要与重点学科建设相结合。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职责: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根据国家、部省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的要求,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

(一)每年计划划拨重点实验室一定的建设经费维持经费和开放课题经费;

(二)负责组织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指导;

(三)定期开展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检查、调查、考核;

(四)在人才引进与科研项目下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提出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建议名单,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向、主攻内容进行指导。

(七)对重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八)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本和运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九)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转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及时将建设情况向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职责。

(一)重点实验室要突出科研优势和特色,明确目标,制定好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特色明显。

(二)重点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组建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和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队伍﹐有优秀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和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和正派的学风、科研创新意识和较强的团队精神。

(三)重点实验室在同类学科中有较齐全的先进的仪器设备,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图书资料等物质支撑条件与学术环境。

(四)重点实验室要努力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每年组织实验室学术骨干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5项以上。实验室骨干、专职科研与技术人员通过申请开放基金,开展课题研究,提高科研水平。重点实验室要承担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科研任务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五)重点实验室要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如管理规则,安全规则,仪器使用规则、科研原始资料、档案制度、保密制度、开放制度、奖罚制度、服务制度、收费制度及人员的岗位职责等,具有较高的现代管理水平。

(六)实验室每年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顾问或从事合作研究,或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联合建设实验室,联合培养高水平人才。

(七)重点实验室要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从立项、管理和结题建立统计报盘制度,配备专人负责。重点实验室每年年底须向学校科技主管职能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八)重点实验室要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由主管部门聘任和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任期为三至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由9-13名优秀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基金,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要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国内外学者自由申请,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支持。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以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成果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成果由实验室和研究者单位共享,申请奖励、发表文章要注明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名称,自带研究经费的课题成果由研究者所在单位和实验室所有。申报成果时须注明开放实验室名称,成果原始资料等整套材料立卷交开放实验室存档。

第十四条  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实验室实行“开放、流通、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重点实验室主任责任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加强创新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确保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及其保存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维持费﹐主要来自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补助费、学校匹配的实验室运转费和开放课题费和有关单位、个人的赞助费。对外开放课题经费主要来自上述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重点实验室每年提供配套的运行经费和开放课题经费,以保证必要的支撑条件,确保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经费单独记帐,承担课题的负责人按预算计划安排使用。

经费开支计划范围:科研业务费、材料费、设备配件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及水、电、气的消费等。

客座研究人员来本室工作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补助费,在课题完成后要及时进行决算。开放实验室课题,要定期检查,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对研究成果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完成不好的课题资助经费可以缓拨、减拨或停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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